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一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果对我的解答还算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好评吧,有什么法律问题还可以进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咨询,您的肯定是对我的最大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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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规定的,对于出险三次且理赔金额小于商业险保费的,第二年续保折扣是0.802折。有任何疑问请回复。
一直都是五次
应该是可以的,停在自己的车位上并没有占用公共道路和停车资源。
摇号、限行、限号、限牌、进京证等都是迫不得已的临时措施,因为受软硬件条件限制,为了缓解交通拥堵,不得已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但这些临时措施就像筑坝抵抗洪水一样,只能随着水流的增大不断续高,直到有一天没办法了。相关部门肯定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也在积极讨论后续的解决办法,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这里指日益增长的优质出行需要,也能有效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其中,新加坡等国的收去拥堵费方式可能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到时候本市车辆每周只收去1~2天拥堵费用,外地车进入北京交通拥挤地区一年免收有限天数拥堵费,其余时间进入都收取拥堵费用,使用经济杠杆有效调节拥堵。一方面缓解拥堵,一方面收费可以大力补贴公共交通,还有就是能让真正有需求的人也能在紧急时刻也能出行,至少不会出现现在好多不需要车的人参与摇号还中签,不得不买辆车占号的笑话。
次新股是相对股票上市时间早晚而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相应变化的。一般来说一个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年之内如果还没有分红送股,或者股价未被市场主力明显炒做的话,基本上就可以归纳为次新股板块。比喻说,2009年上市的股票就叫新股,2008年的就是次新股了。
这是我4月12日对次新股板块的分析 到今天为止 当时的预测成为现实
下跌12345浪之后 现在处于第5浪的第三小浪下跌 这一段会是第5浪里下跌最快最多的一段
所以不建议你现在选择次新股